清明連假在即,針對廣大勞工族群最關心的假期與給薪問題,臺北市勞動局今(31)日特別提醒,僱主應依法保障勞工權益。由于今年清明連假期間包含兒童節與清明節兩國定假日,若遇到勞工原有的休息日或例假日,僱主應給予補假,若徵得勞工同意于國定假日出勤,則必須依法加倍發給工資。

勞動局說明,根據《勞基法》第37條,兒童節(4月4日)及清明節(4月5日)均為國定假日。由于今年兩節日適逢週末,若與多數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日重疊,依規定應分別補假一日。
王秋冬強調,國定假日僱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。
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,則必須加倍發給工資。工資計算方式如下:
月薪制:應額外加給一日工資。時薪制:應以「時薪加倍」計算。
舉例:若時薪為196元,當天工作4小時,除原有的工資外,應額外補足至加倍金額1,568元(4小時X 196元X 2)。
加班計算:若當天工作超過8小時(進入第9小時後),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4/3倍,後2小時加給5/3倍。
勞動局重申,若僱主未依法給予國定假日或未給付加倍工資,經查證屬實,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之罰鍰,呼籲企業主切勿以身試法。